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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新规解读:质量协议、受托方管理与“双放行”怎么做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不是普通采购。注册人、备案人可以把具体生产活动交给具备条件的受托企业,但不能把产品安全、有效的主体责任一并“外包”。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确立注册人、备案人的全生命周期责任;2025 版规范又新增“委托生产与外协加工”专章,并在第 104 条明确生产放行与上市放行。

下面所称“双放行”是 2025 版将于 2026 年 11 月 1 日施行的明确要求。企业在过渡期应完成程序、协议、人员和记录改造,但不要把未来条款写成当前已经替代 2014 版。

  • 生产放行:由受托生产企业负责,确认本批产品已按受控工艺完成生产,生产和检验记录齐全,异常已按程序处理,满足约定的生产放行条件。
  • 上市放行:由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负责,在生产放行基础上,结合注册备案要求、质量协议和上市责任,决定产品能否进入市场。

双放行不是同一张检验报告签两次,也不是双方互相替代。受托方不能把自身生产放行责任推给注册人;注册人也不能看到受托方“合格”就自动上市。第 104 条列出的放行条件包括完成工艺流程、批生产和质量控制记录齐全、特殊情况处理完毕、说明书标签和 UDI 赋码符合要求,详见法规条款页

委托前:先做可行性与资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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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应确认受托方的生产范围、场地、设备、环境、人员和质量体系适合拟委托产品,并审查其历史检查、重大质量问题、产能、分包安排和同时受托情况。对于无菌、植入、体外诊断试剂等产品,还应识别适用附录和特殊条件。

评估不能停留在证照复印件。建议开展现场审核,用代表性产品或模拟批验证物料、工艺、检验、追溯和偏差接口。发现能力缺口时,应在正式生产前完成整改和验证。

委托生产协议解决商业事项,质量协议解决质量责任,两者可以分别签订,也可形成清晰的质量附件。至少应明确:

  1. 双方质量体系职责、沟通联系人和升级路径;
  2. 技术文件、工艺、原材料、检验方法和放行标准;
  3. 批记录、原始数据、样品和记录保存及访问权限;
  4. 偏差、不合格、返工返修、投诉、不良事件和召回的分工;
  5. 变更提前通知、评估、批准和必要的验证确认;
  6. 生产放行、上市放行的资料包、人员授权和时限;
  7. 注册人审核权、监管检查配合和终止委托后的记录与库存处置。

协议不能以“受托方承担全部质量责任”免除注册人法定义务。国家药监局贯彻实施《条例》的公告也强调,注册人、备案人应加强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并依法承担责任。

技术转移要证明受托方“能够重复实现”,不只是把文件发过去。转移包通常包含产品技术要求、物料标准、工艺参数、关键质量属性、设备要求、检验方法、包装标签、历史偏差和验证状态。双方要确认文件版本和差异,培训相关人员,并按风险完成设备、工艺、清洁、检验方法等验证或确认

首批或前若干批可加强现场监督和取样,预先规定异常升级机制。电子批记录、检验和放行数据的交换还应满足数据完整性与访问控制要求。

受托方按批准文件组织生产并完成生产放行,注册人收到约定的完整资料后执行上市放行。任何偏差、超标、重大设备故障或供应商变化都要按协议及时通知,必要时暂停放行并启动联合调查。

注册人应基于风险定期审核受托方,回顾批次合格率、偏差、投诉、CAPA、交付和变更。产品和物料可通过全链路追溯关联到实际受托场地、批次和上下游记录。

外协加工通常只是生产过程中的部分工序,产品总体生产与放行责任仍需按真实业务关系确定。企业应先判断活动性质、许可备案和注册信息影响,再设计协议和控制,不能为了简化管理把实质上的委托生产写成普通服务采购。

终止或转换受托方同样属于高风险变更,应评估库存、在制品、设备模具、文件数据、留样、投诉和历史追溯,完成必要的验证与注册备案事项后再切换。

  • 只签商务合同,没有可执行的质量协议;
  • 注册人不审核受托方,只接收成品和检验报告;
  • 两次放行使用同一检查清单,职责没有区别;
  • 受托方擅自更换供应商、设备或工艺后才告知;
  • 数据和记录只保存在受托方,注册人无法及时获得;
  • 委托终止后,历史批次、留样和投诉责任无人承接。

委托生产的合规核心是“活动可以委托,主体责任不能转移”。双放行把受托方对生产过程的确认与注册人对上市责任的最终判断明确分开,需要协议、数据和流程真正衔接。

GMP Vital 可用于连接委托批次、生产记录、偏差、检验和两级放行证据;双方仍应依据产品特点、许可范围和质量协议明确真实责任边界。